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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預防洩漏個資專案廉政宣導",
    "內容": "業務資料要保密、個資維護擺第一民眾個資不洩漏、詐騙集團就頭痛切勿洩漏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個資保護、從警做起洩漏個資、罪責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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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個資保護、從警做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74/relfile/24719/8123550/3ab7eae1-af45-4633-a8f3-402cf8b29f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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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業務資料要保密、個資維護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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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切勿洩漏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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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洩漏個資、罪責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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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民眾個資不洩漏、詐騙集團就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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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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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nk.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B79B40DBB495133&s=906ED88E1D0C7054",
    "title": "身心障礙者指紋建檔",
    "內容": "民眾辦理「身心障礙者指紋建檔業務」申請對象、申請手續如下：一、業務名稱：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業務。二、申請對象：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監護人。三、申請手續：(1)自行至本分局偵查隊申請，或向社福團體、社團報名累計10人以上，可申請警察機關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2)申請時應填寫同意書(戳章)，填寫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基本資料。(3)繳驗戶口名簿或殘障手冊並核對資料。四、承辦人員：南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劉傳政(02-2783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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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警察機關個人自行捺印指紋資料管理作業規定",
    "內容": "警察機關個人自行捺印指紋資料管理作業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善管理失蹤人口查尋專用之個人自行捺印指紋資料（以下簡稱指紋資料），確保該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1)指紋：指人體皮膚所形成，分布於四肢末端皮膚表面凸出之紋路，包括手指紋、手掌紋及腳趾紋、腳掌紋等。(2)個人基本資料：指自然人除指紋以外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住址、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3)指紋資料：指自然人自行捺印於「內政部警政署民眾自行捺印專用指紋卡（失蹤人口查尋專用）」（以下簡稱專用指紋卡，如附件一）上之指紋及其個人基本資料之集合。各警察機關蒐集本作業規定之指紋資料，應依下列法令辦理：(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於失蹤人口查尋之目的，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蒐集。(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經其父母或監護人向警政主管機關申請建立兒童或少年之指紋資料而蒐集。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鑑識中心（課）、警察分局偵查隊、分駐（派出）所及各受理失蹤報案警察機關，負責本指紋資料之受理提交，並傳遞至本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刑事局負責指紋資料之建檔、管理、比對與傳遞、利用之審核及受理第十一點請求事項之申請。指紋資料由當事人自行於專用指紋卡捺印並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同意聲明完成後，自行保存。嗣後如當事人失蹤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一親等親屬提交，受理提交之警察機關應當場開立「內政部警政署民眾自行捺印專用指紋卡提交受理二聯單」（以下簡稱受理二聯單，如附件二）收執聯予提交人，並於指紋卡註記受理機關、受理人員、受理日期及管理編號。指紋資料之提交由警察分局偵查隊、分駐（派出）所受理者，該分局負責將指紋卡及受理二聯單存查聯逕行傳遞至刑事局；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鑑識中心（課）受理者，該警察局負責將指紋卡及受理二聯單存查聯傳遞至刑事局。各警察機關於受理提交時，應即將指紋卡封存並直接傳遞至刑事局，不得進行其他處理及利用。刑事局受理各警察機關傳遞之指紋資料後，應即建立指紋資料電子檔案，供查尋當事人之指紋比對鑑識。指紋資料之利用方式，規定如下：(1)刑事局於受理各警察機關所送之無名屍、路倒病患等指紋鑑驗案件後，應將該送鑑指紋輸入指紋電腦系統，與指紋資料電子檔案比對，並製發鑑定書通知原送鑑警察機關。(2)指紋資料建檔後，尚未發現相符之比對結果，且未經申請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之指紋資料，將持續保存，並定期與刑事局現有檔存十指紋資料比對。(3)指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指紋資料之銷燬方式，規定如下：(1)經刑事局指紋比對，如發現與當事人指紋資料相符時，由刑事局製發鑑定書通知原受理提交該指紋紙本之警察機關，並於函發後一個月內銷燬該指紋原紙本，同時刪除其電子檔案。(2)前款指紋紙本銷燬後，當事人認有再行提交之必要時，須重新製作、提交指紋資料，以供嗣後之失蹤人口查尋。(3)刑事局蒐集、利用之指紋資料，至當事人死亡（含宣告死亡）後，始予銷燬，並刪除其電子檔案。指紋資料之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指定專人管理維護，防止資料有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情形發生。刑事局應依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請求，辦理下列有關當事人指紋資料之事項：(1)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補充或更正。(4)停止處理或利用。(5)刪除。前項所列指紋資料辦理事項，應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法定代理人須另攜帶足資證明與當事人關係之文件）及受理二聯單存查聯，親往刑事局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三）辦理。辦理指紋資料管理、稽核業務或因傳遞、利用不當，致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視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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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國安宣導影片",
    "內容": "國安宣導影片_極光風暴國安迷你劇集「機密訊號」第1集國安迷你劇集「機密訊號」第2集國安迷你劇集「機密訊號」第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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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守望相助推行方案",
    "內容": "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壹、推展工作重點︰內政部函頒「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係在結合社區資源，落實治安全民化，藉以建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本分局為貫徹該方案之執行，積極配合推展之工作計有︰一、輔導裝設保全設施(目前不提供經費輔助裝設)︰由分局及各派出所負責輔導商店、住戶視實際需要，就下列系統擇一種或數種裝設。家戶聯防系統：由商店、住戶相互協調，結合毗鄰5至15戶為一個裝設單位，相互間裝設警鈴或燈號，發生急難事故時互相通報、支援，發揮自衛自救功能。警民連線系統：商店、住戶與警察機關（構）直接連線，遇有不法侵害時，透過電信網路立即反映於警方電腦報案系統，提供完整之報案資料，俾迅速處理，減輕民眾損害程度。錄影監視系統：輔導金融機構、銀樓、珠寶、超商、政府機關學校、公共場所等有治安顧慮之處所及各里、社區、公寓大廈、等守望相助組織及一般商店、住戶裝設錄影監視系統，藉以嚇阻犯罪，產生預防效果或循線查察不法。二、輔導成立守望相助組織暨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包括里守望相助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組織。守望相助隊：指以巡邏、守望或其他方式，擔任里、社區、公寓大廈及其週圍安全維護、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等事項之民力編組。貳、推展現況︰一、前已輔導裝設保全設施成果︰家戶聯防系統：19戶。警民連線系統：17戶。錄影監視系統：4067處。自動感應照明燈：750處。二、輔導成立守望相助組織巡守隊成果︰里守望相助隊：4隊、巡守員154人。社區守望相助隊：3隊、巡守員177人。公寓大廈守望相助隊：217隊、管理員1109人。三、有關本轄109年公寓大廈及里、社區守望相助隊評核成績如下︰110年鴻福里守望相助隊獲臺北市政府評核為特優隊伍。110年守望相助巡守管理員任務講習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評核為第2名。參、守望相助隊裝備補助︰守望相助隊裝備補助項目包括應勤簿冊（值勤簽到簿、工作記錄簿）、手電筒、電池、警笛等，警察局不定期購置轉發各守望相助隊使用，至於其他裝備，仍由各守望相助隊自行購置。肆、目前與守望相助隊具體聯繫作法︰各派出所對現有守望相助隊隨時保持密切聯繫，同時依據該守望相助隊區域內及鄰近區域之治安狀況〔如刑案頻仍或於刑案發生後〕隨時建議該守望相助隊調整巡守時間，有效維護轄區治安。各派出所定期邀集轄內守望相助隊幹部辦理座談並交付任務，以達成共同維護轄區治安之共識。守望相助隊設置聯繫紀錄簿，各級督導人員及警勤區佐警經常實施訪問及慰勤，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人員加強會哨聯繫，有效掌握地區治安狀況。對協助治安有功之巡守人員立即檢具相關資料報上級辦理獎勵，以激勵士氣。透過宣導工作，籲請民眾支持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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