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檔案之意義及功能:
檔案是政府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紀錄,它見證了時代的變遷與進展,是了解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料,也是政府資訊公開重要的一環。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來,已賦予人民具有申請應用檔案之權利,本分局提供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申請書。本分局設立檔案應用專區,民眾可先上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目錄,再至下列相關檔案列表中下載所需檔案,填寫完畢可利用郵寄或親送本分局收發室。
貳、檔案應用限制事項: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各機關得拒絕檔案應用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參、檔案應用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